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等有关要求,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2018年3月1日
《工商总局等十部门发布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工商广字〔2017〕150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中强调“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虚假广告等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强广告监管执法,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加大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重点内容广告的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防止破窗效应,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反弹,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保障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促进广告市场环境持续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对含有不良影响内容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对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时调查,快速处置。严厉查处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广告,严肃查处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严禁利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形象作广告宣传,严禁利用敏感人物、敏感事件进行宣传炒作,严禁借党的十九大进行商业炒作。对在网上发布的借党的十九大和中央领导人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的信息第一时间严控处置,坚决维护好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 (二)继续严肃查处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广告。认真排查在广告宣传、商品包装上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有效治理滥用“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违法广告。 (三)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高度关切,群众反映强烈。要回应社会关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加大监管力度,发布违法广告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等形式,冒用医疗机构资质或医师执业资格违法、违规推销药品、食品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金融理财、收藏投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继续加强对金融理财、收藏投资等领域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管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整体部署,延长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期限,依据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下发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构成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五)加大对重点媒体的监管力度。要继续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广告监测监管,各职能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行政指导、约谈告诫、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等手段实施综合治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遏制违法广告反弹回潮。 (六)持续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加大对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投资理财、收藏品等领域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加快推进“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和“协同管网”,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七)切实督促广告发布者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各地要将事后查处和事前防范结合起来,狠抓广告发布前审查责任的落实。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 (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对本辖区的虚假违法广告活动严格履行好属地监管的责任。要加大对违法广告责任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重点案件协调指挥机制,强化挂牌督办力度,对重点导向性案件和重大违法广告案件实行统一调度督办。集中曝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震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三、各部门职责 (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坚持监管是第一责任,突出查办重点媒体、重点领域、重点案件,严厉查处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等具有不良影响广告。持续对虚假违法广告保持严管态势,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投资理财、收藏等重点领域广告执法力度,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反弹。开展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掌握传统媒体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情况。部署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考评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和社会共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监管规章的修订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围绕贯彻落实《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阐释解读。组织主要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做好《广告法》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正面宣传。协调新闻媒体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开展舆论监督。指导监督媒体健全广告刊播管理制度,履行法定广告审查义务。 (三)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管理,加大对网上违法广告信息清理管控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相关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网站。督促网站特别是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有效抵制虚假违法广告。 (四)公安机关。对阻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执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五)通信主管部门。配合贯彻落实《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积极组织或参与各专项整治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六)卫生计生部门。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医疗机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处罚外,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会同工商部门,加快推进《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 (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指导,提升广告内容的艺术格调。清理查处违规媒体和广告,对广告条次违法率、时长违法率高的媒体单位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加强电视购物类节目的清理整顿。研究解决县级(广播)电视台刊播广告有播无证的问题。及时受理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清理整改各种利用健康资讯、养生等节(栏)目、专版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和新闻形式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会同工商部门,加快推进相关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修订工作。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惩治力度,对违法广告情节严重涉及的企业和产品,在移送的同时,采取曝光、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和暂停销售等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九)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行为,开展虚假违法中医医疗监测,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中医医疗机构。 (十)银监会。针对涉及非法集资内容的违法广告,加强整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会同工商部门推动出台金融广告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银监会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政治敏感性和敏锐性,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大广告市场整治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广告违法率反弹,构建广告市场秩序的新常态。 (二)强化协同,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推动部门间广告监管数据交换,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三)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协同共治。探索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对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互联网平台等的信息协作,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 (四)强化创新,提高监管效能。认真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坚持依法监管、简约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原则,不断提升广告市场监管效能。推动“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各地广告监管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预警研判、指挥调度、协同监管。 工商总局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适时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考核评估活动,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分别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工商总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银监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中强调“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虚假广告等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银监会等十个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单位联合制定了《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银监会 2017年8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活动;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具体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工作思路是:1.制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力求简明、科学,便于理解、记录和应用。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2.进行采集和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工作,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开展区域和城市试点,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披露诚信情况。 (二)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指导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指导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若干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并制定从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机构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办法。2.社会中介机构在有关协会指导下,研究制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征信和信用评价,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3.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使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适时修改完善;组织有关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开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的主要工作: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研究,掌握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与全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提供专业支持,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努力实现四个统一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在现有诚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南北两大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工作;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区域性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在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设立诚信信息交流、发布的窗口,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要求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把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在人员、技术、业务和硬件等方面资源优势,注重提高政府对建筑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 要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诚信标准。重点评价在建筑市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要结合日常建设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诚信标准发布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诚信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诚信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可以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发布。 3、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要有法律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诚信法律法规,制定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发布,对诚信状况的评价,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特别是运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和完善诚信法规体系的建议和措施,加快建筑市场诚信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4、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诚信奖惩机制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诚信体系建设要注意调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要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解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国家经贸委会同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质检总局、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4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和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进展顺利,如上海、北京、甘肃、浙江、广东等地围绕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最近甘肃省在全国率先下发了第一个省级政府关于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文件,为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工作,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在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工作中加以参考。 二OO一年九月六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在全省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现就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全省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而且直接影响我省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既是我省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全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迈出了重要步伐。但是,我省一些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差,信用水平低,以及由信用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一部分中小企业在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不讲信用,拖欠帐款,恶意逃债;在面向消费者的经营活动中,制假贩假,产品质量低劣,欺骗消费者;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不讲信用,拖欠贷款,逃废银行帐务,抽逃资金;在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中逃税欠税,违法违纪。同时,也存在着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环境混乱,政出多门,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和矛盾,影响并干扰了我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省中小企业要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提高全省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就必须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提高信用”为原则,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服务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主要目标是:制定和完善全省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各类担保公司为核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评价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通过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和基本框架体系的建设,使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明显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实力明显提高,整体发展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建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各地区、各行业要从实际出发,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把解决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方面的突出问题与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条件。 三、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一)建立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是中小企业依法经营、履约情况、履约能力、法人信用等方面的集中体现。我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是对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定。长期以来,缺乏基本信用制度和不规范、多样化的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是导致我省中小企业发生信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首先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一是要界定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二是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活动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政策。 我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行为、信用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省经贸委和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尽快制定符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各部门也应依据基本信用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中小企业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和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和执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二是各地区、各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必须以我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经过省中小企业宏观调控管理部门的认可。三是成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协会或联合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和指导全省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各项工作,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向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成立我省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增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商业担保机构,建立起省、地两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体系。二是制定和落实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防范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三是由信用担保协会制定信用担保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担保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是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实施担保的主要依据,凡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应以信用担保协会的信用评价为准。 (四)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组织。一是制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行业规范,维护中介服务组织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降低相应的收费标准,提高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的水平。二是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在不改变行业主管关系的条件下,凡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信息、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方面服务业务,必须以我省中小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标准,并报经省中小企业宏观调控管理部门认可。三是成立甘肃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状况电子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指导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协调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监督系统的作用,整合监督管理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措施,整顿和规范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防范信用风险。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等方面的网络平台,实现我省中小企业信用资源的社会化。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积极制定和落实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保证政策到位,人员到位。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是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主体,要依法督促中小企业建帐立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建立中小企业财务预决算制度,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彻底改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 (三)全省各地中小企业应积权参与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基本信用情况,相关部门应进行必要的帮助,凡不提供信用基本情况的中小企业.不享受省政府扶持各类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减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商业银行不提供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贷款。 (四)整顿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信用秩序,对不讲信用,扰乱市场秩序并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并结合实际,大胆实践,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动员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抓紧落实,务求实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由经贸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组成的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三)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并会同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细则》
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务信用建设,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完善联合奖惩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开展联合奖惩,以及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奖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分为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和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包括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四条 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设在市场秩序司,负责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应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名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名单的报送与处理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于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报送名单,并提出联合奖惩意见。报送的名单应包含如下信息: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限、法律文书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统一标准认定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可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奖惩意见: (一)在商务部网站发布;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三)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本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四)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个业务领域内开展联合奖惩; (五)推送给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奖惩; (六)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七)推送给其他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八)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和根据地方标准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可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奖惩意见: (一)在商务部网站发布;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三)推送给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四)推送给其他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作为参考; (五)其他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对于申请在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发布的规则依据,其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行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申请发布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名单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及企业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 ?信用办及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载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对于红名单和黑名单以及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中相对应的名单,信用办可商相关业务司局、条法司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对于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以及其他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中相对应的名单,信用办可商相关业务司局、条法司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初步处理意见应由信用办集体研究通过。 第十三条 ?信用办应根据第十一条的处理意见,对信用联合奖惩名单进行发布、推送。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于相关主体退出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用办,说明退出方式并提出处理建议。信用办收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联合奖惩。 信用办应与其他部门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情况通报机制。 三、名单的响应和反馈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奖惩响应和反馈机制,根据商务部所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对领导小组批准的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开展联合奖惩,于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信用办定期梳理、汇总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信用联合奖惩对象的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向相关认定部门进行反馈。 四、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名单报送、响应、反馈等工作,并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加快与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提高名单传送效率。 第十八条 信用办应建立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加强大数据分析和运用。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文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 但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当引起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道德建设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研究解决。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4.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 6.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使公民道德建设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7.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8.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全社会形成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价值观念。把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9.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10.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要广泛进行道德教育,普及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人们加强道德修养。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11.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12.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它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每个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形成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道德风尚。 13.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使集体主义成为调节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要把集体主义精神渗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 14.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必须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要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15.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16.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 17.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四、大力加强基层公民道德教育 18.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要求,不断灌注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19.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 20.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纪校风建设。要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21.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道德教育。要把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从业人员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22.社会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大课堂。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基本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和必要礼仪,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开发优秀民族道德教育资源,利用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历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不断充实富有时代特色的道德教育内容,推广群众易于接受的各种教育方式。各类市民学校、职工学校、民工学校、农民夜校、家政学校等,要通过编写和运用通俗易懂的简明教材,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 23.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各有侧重、各有特点,是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必须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要突出加强社会教育,巩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的成果,促进公民道德教育的深化。 五、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24.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是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每个公民既是道德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也是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要坚持在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使人们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25.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的创先争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等公益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要在各项创建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明确具体标准,制定落实措施,力求取得实效。 26.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要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善于发现和运用先进典型,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道德楷模,让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使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27.各种重要节日、纪念日,蕴藏着宝贵的道德教育资源。要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革命节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以及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等,举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庆祝、纪念活动,使人们在集体聚会、合家团圆的同时,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陶冶道德情操。 28.开展必要的礼仪、礼节、礼貌活动,对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有着重要的作用。要提倡在重要场所和重大活动中升国旗、唱国歌,开展入队、入团、入党宣誓、成人仪式以及各种形式的重礼节、讲礼貌、告别不文明言行等活动,引导公民增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29.各种道德实践活动源于基层、扎根群众,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要因势利导,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骨干作用、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的带动作用、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稳步向前发展。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30.大众传媒、文学艺术以及体育活动,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 31.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要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栏目,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要发动群众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展开讨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加大网上正面宣传和管理工作的力度,鼓励发布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防止反动、迷信、淫秽、庸俗等不良内容通过网络传播。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 32.电影、电视剧、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等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要积极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火热生活,热情讴歌人民群众的开拓进取精神和良好道德风貌,以其独特形式和艺术魅力,给人以鼓舞、启迪和美的享受。要在各种文艺评论、评介、评奖中,把是否合乎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一条重要标准。要加强对人们审美观念的引导,提倡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要坚决制止出版、播映、演出格调低下的作品和节目,依法打击反动、淫秽及各种非法出版物,让健康的文化产品占领思想文化阵地。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各种类型的商业性广告,要注意文化艺术品位,不得出现有损道德、有伤风化的内容。要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广告,净化人们心灵,优化人文环境。各种类型的体育活动,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吸引群众参与,以健康向上、团结拼搏的氛围,激发人们的团队精神和爱国热情。 七、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33.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3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35.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对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行为有着直接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仅要注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既要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又要提倡和奖励多为他人和社会作奉献、道德高尚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因具体政策的不当或失误给社会带来消极后果,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 36.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离不开严明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基层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要充分体现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具体要求。要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种行政规章以及道德守则和公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八、切实加强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 37.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提供有利条件,下决心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情抓起。 38.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教育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用良好的道德形象取信于民,带动广大群众进一步做好工作。 39.推进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宣传、教育、文化、科技、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党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把道德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40.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担负着指导、协调、组织的具体职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分析新问题,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探索道德建设规律,改进方式方法,指导面上工作。要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抓好若干社会影响大、示范作用强、受群众欢迎的实事,促进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经营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部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标准,通过交通运输部部省数据交换平台与部级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部级和省级平台组成。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十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归集,尽量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至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也可由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认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业协会分别登录部级、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分别登录部级、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产生的信息; (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公开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交通”网站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部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向“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实际,从以下方面实施信用奖惩,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辖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时,应制定相应细化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等。 (二)失信惩戒措施。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按前述信用信息归集公开职责范围向相应平台举报,由平台及时转给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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