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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五部委: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2020-06-30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6月1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银发〔2020〕1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购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购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授信额度。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 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要建立2020年3月1日起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专项台账,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要把控好信贷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积聚。 三、强化协作,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通过开展信用贷款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提高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服务能力。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推动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升,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
2020-03-03来源:新华社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通知》就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提出八方面措施。 一是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 二是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四是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 五是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疫情结束后,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 六是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是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 八是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
2020-03-19来源:信用中国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 救助保护工作方案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监护缺失儿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9号)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一、及时发现报告 1.各地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相关人员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首先询问其监护对象情况,对存在儿童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或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了解本辖区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家庭的儿童监护情况。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本人工作单位报告家中儿童监护状况及联系方式。 4.各地要开通儿童救助保护热线,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车站码头、村(社区)主干道、小区门口等醒目位置公布号码,结合疫情宣传、走访排查等告知儿童家庭,扩大社会知晓度。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的发现、报告和转介作用。鼓励居民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的情况并及时拨打热线进行报告。 5.提供上门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儿童主任、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 二、落实监护照料 6.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其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7.监护缺失儿童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者身体状况不明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将儿童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对经检测未感染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 8.各地要加强跟进指导,对委托监护、指定由专人照料的儿童,要指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实行包干到人,对儿童照料情况进行家访或电话跟踪,每周不少于两次。 9.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或结束隔离后,要在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儿童接回照料。 三、加强救助帮扶 10.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要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妥善安置照料。 11.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儿童及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12.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儿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对疫情期间有其他疾病的监护缺失儿童,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就诊。 13.各地要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对监护缺失儿童给予重点关怀,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亲情陪伴等服务。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监护缺失适龄儿童居家学习的指导与服务,确保“停课不停学”。 1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监护缺失儿童的线索响应、临时照料、服务转介、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服务。 四、强化工作保障 15.各地要把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加强组织保障,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 16.各地要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等各类资金,多方筹措其他社会资金,切实加强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17.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进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服务等机构,为监护缺失儿童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提高精准关爱水平。 18.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极端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01-07来源: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19〕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现将《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原料药处于医药产业链上游,是保障药品供应、满足人民用药需求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原料药产业快速发展,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原料药产业还存在产品同质化严重、产业集中度不高、生产技术相对落后、环境成本较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原料药产业绿色升级,助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技术创新、推行绿色标准、严格行业监管,不断促进产业集聚,提升绿色生产水平,实现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挥政策对推动产业绿色发展的导向作用,完善产业政策和监管标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坚持优化布局、集聚发展。加强产业布局规划,加快原料药企业升级改造,促进原料药产业与区域环境协调发展。整合行业优势资源,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推动原料药企业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生产配套条件好的区域集聚。 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整合行业创新资源,打造绿色制药技术联盟,突破制约原料药绿色发展的技术瓶颈。 坚持提升质量、保障供应。加强生态环境、药品质量和职业健康监管,树立质量为先的经营理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原料药产品质量。推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建立药品供应保障联盟,提高原料药供应保障能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产业结构更加合理,采用绿色工艺生产的原料药比重进一步提高,高端特色原料药市场份额显著提升;产业布局更加优化,原料药基本实现园区化生产,打造一批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技术水平有效提升,突破20项以上绿色关键共性技术,基本实现行业绿色生产技术替代;绿色标准不断完善,建立原料药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管理标准评价体系,发挥优势企业绿色发展引领作用;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水量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步下降。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鼓励优化产业资源配置,推进绿色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大宗原料药绿色产品比重,加快发展特色原料药和高端定制原料药,依法依规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完善原料药行业准入标准,严格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减少低水平重复,逐步提高原料药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生产水平。 (二)优化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合理规划产业区域布局,新建项目应位于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要求。逐步提升原料药主产区绿色发展水平,加快环境敏感区企业升级改造和产业转移,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定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三)加快技术创新与应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集聚创新技术人才,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聚焦产业绿色发展需求,加快推进绿色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广高效提取纯化、绿色酶法合成、微通道反应等绿色工艺,突破一批关键核心绿色技术,培育一批高质量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创新平台、战略联盟、示范基地。 (四)推行绿色生产标准。以提高质量、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制定推行原料药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管理标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绿色生产体系。健全绿色生产评价体系,组织行业协会开展对标评价,鼓励企业申报绿色工厂,发挥优质企业标杆引领作用,推动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推行生产技术改造、开发绿色新产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原料药绿色生产金融支持力度。对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原料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通过推动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等方式,支持原料药集中清洁生产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治的短缺药品制剂或原料药生产线,通过依法给予合理生产过渡期的方式,保障短缺药品稳定生产供应。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绿色发展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健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主动加强风险防控,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节能降耗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严格行业监管标准。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原料药生产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持证、按证排污,落实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做好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原料药生产质量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原料药企业持续合规生产。 (四)推动建设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合理规划原料药产业布局,指导制定行业绿色园区评价标准,支持地方依托现有医药、化工产业园区,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优化布局,开展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实现公共系统共享、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因原料药问题引起药品短缺的,可在国家组织开展撮合时,一并将原料药纳入撮合范围,并引导基地承担短缺原料药生产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同配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业政策宣传引导,注重树立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参与绿色标准制订,组织实施行业评价,营造全面推动原料药产业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2020-01-07来源:工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9〕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在全国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压减企业开办环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限。大力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探索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健全完善统一规范便利高效的高质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出台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评估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推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3.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4.深化产品准入改革。对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推动“转、减、放”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聚焦到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产品上,推动将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5.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完善注销“一网”平台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坚持诚信推定和背信严惩,推动简易注销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强制退出。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6.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7.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8.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组织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专项执法,加大对侵权假冒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案件查办和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跨区域执法协作。 9.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等领域涉企收费抽查工作,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强化收费公示及明码标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管立法、第三方评估等长效机制建设。 10.依法规范公共服务。组织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指导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并作出质量承诺。加快探索服务质量抽查评价制度,完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对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承诺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社会通用的认证活动,推动认证结果广泛采信。 三、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11.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结合监管职能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12.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制定出台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构筑完善信用监管平台。积极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推动出台企业信用修复等信用标准,有力支撑信用体系建设。 13.创新监管方式。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建立监管效果评价机制。推进“智慧市场监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14.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对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质量监管,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大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行政约谈、召回监督等工作力度。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多发和问题反映集中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15.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统筹区域间执法协作,明确协查组织、方式和时限,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推动社会共治。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16.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规范化。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内各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制度,严格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以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各项涉企证照的电子化应用。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建立健全证明事项清理长效机制。 17.强化标准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供给结构,不断提升市场标准在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完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企业公开标准实现便利化、信息化。开展一批营商环境标准化试点,推动营商环境相关标准实施应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18.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凡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 19.提升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效能。推动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法律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依托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便捷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提升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效果。 20.加强基础服务。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技术服务。加快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优质的计量测试服务。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底线”和自愿性认证“拉质量高线”作用,引导产品、服务提质升级。深化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与应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创业就业的帮扶指导,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市场监管法治保障 21.健全市场监管规划体系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规划体系,编制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等市场监管领域专项规划,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流转顺畅、运行高效、执行有力的运行机制,构建协同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22.夯实市场监管法治基础。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及时推动适应实践发展的改革举措上升至立法层面,做好各监管环节和监管领域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 23.增强法规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强化政策效果评估。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关,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4.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优化审理程序、证据审查、复议监督机制,严把程序关、法律关、证据关,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25.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举措。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注重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评议,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30日
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10-18来源:财政部
财库〔2019〕44号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被检查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检查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财政部门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监督裁决处 王春芝 电子邮箱:bjszxlssws@126.com 财 ?政 ?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01-18来源:应急管理部网站
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部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yjbzfs@163.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字样,联系电话:010-839338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 附件链接:1.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应急管理部 2022年1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2019-08-02来源:信用中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 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办发〔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18年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持续扩大内需、推进高水平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4个省(区、市)、80个市(州)、120个县(市、区、旗)等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干,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附件: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地方 河北省邢台市,辽宁省铁岭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普陀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浙江省义乌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烟台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东莞市,海南省三亚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宝鸡市,青海省西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报制度改革、社会共治、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大数据监管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评定中优先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二、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 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 2019年对上述地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商务部组织实施) 三、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亳州市,江西省萍乡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福田区,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成都市。 从2019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地方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四、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地方 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五、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北京市西城区,河北省廊坊市、平山县、迁安市,浙江省杭州市、德清县、龙泉市,安徽省铜陵市、桐城市、来安县,山东省潍坊市、青岛市黄岛区、荣成市、蒙阴县,河南省开封市、宜阳县、唐河县,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孝感市孝南区,四川省雅安市、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陕西省榆林市、兴平市、石泉县。 2019年对上述地方利用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 六、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方 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 2019年对上述地方申报的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安排中央交通建设资金;对上述地方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5000万元,用于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七、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地方 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各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规模。(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八、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地方 河北省,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 2019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区、房山区,上海市金山区、奉贤区,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肥西县、繁昌县,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佛山市顺德区,重庆市万州区、沙坪坝区,四川省眉山市,云南省会泽县、镇雄县。 2019年对上述地方按照每个市5000亩、每个县(区)2500亩的标准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十、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方 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各增加2亿元,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 十一、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地方 山西省临猗县,吉林省梅河口市,江苏省东海县,浙江省永康市,福建省德化县,山东省曹县,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英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优先支持,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地方 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组织实施) 十三、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 河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的管理因素权重按满分计算,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四、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嘉兴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湖南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天府新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2019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区域内创新创业成果在全国“双创”活动周主会场重点展示;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宣传推广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五、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地方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嘉兴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四川省德阳市,贵州省遵义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安排,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其他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十六、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有关金融机构优先给予综合性金融支持;推动相关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上述地方设立子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七、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石景山区,山西省长治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徐州市,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湘潭市,四川省自贡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八、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地方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吉林省敦化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焦作市,湖北省潜江市,四川省泸州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增加资金分配系数;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丰台区,黑龙江省大庆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徐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韩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质量技术机构优先布局建设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二十、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 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青海省。 2019年对上述地方优先纳入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中央专项中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一、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 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广东省,陕西省。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和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二十二、在2018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 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 二十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南省,四川省,贵州省。 2019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阜阳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潍坊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湖南省长沙市,四川省南充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陕西省延安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河北省平泉市,山西省灵丘县,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黑龙江省海伦市,江苏省高邮市,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西省宁都县,山东省沂源县,河南省卢氏县,湖南省慈利县,广东省高州市,海南省澄迈县,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贵州省兴仁市,云南省永胜县,陕西省丹凤县,甘肃省秦安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农村危房改造)。 2019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蓟州区,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延吉市,黑龙江省鸡西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浙江省东阳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长汀县,河南省息县,湖北省宜都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高州市,重庆市忠县,四川省自贡市,贵州省福泉市,陕西省延安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500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六、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 浙江省,江西省(推进养老项目建设);上海市,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2019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予以资金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七、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方 河北省衡水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海口市,陕西省渭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019年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资金下达后,由有关省(区)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的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八、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各予以5000万元资金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九、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地方 天津市西青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山西省介休市,上海市崇明区,浙江省龙泉市,福建省永春县,江西省横峰县,河南省兰考县,湖北省京山市,湖南省长沙县,广东省四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南川区,四川省武胜县,云南省安宁市,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各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主要用于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三十、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方 北京市西城区,山西省长治市,上海市杨浦区,浙江省湖州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南省湘潭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南省东方市,四川省眉山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昌都市,青海省海东市。 2019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务院大督查实地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9-07-22来源:信用中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人民邮电报社、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有关互联网企业: 现将《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工信厅网安﹝2019﹞4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苗琳010-66069800/66069561(传真) 电子邮箱:miaolin@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6月28日 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随着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大数据技术创新与应用日趋活跃,产生和集聚了类型丰富多样、应用价值不断提升的海量网络数据,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与此同时,数据过度采集滥用、非法交易及用户数据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做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尤为迫切。为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升行业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维护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坚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坚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立足我部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开展为期一年的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加快推动构建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综合保障体系,为建设网络强国、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集中开展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和重点互联网企业强化网络数据安全全流程管理,及时整改消除重大数据泄露、滥用等安全隐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基础电信企业(含专业公司)、50家重点互联网企业以及200款主流App数据安全检查,圆满完成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活动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二)基本建立行业网络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网络数据安全制度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行业网络数据保护目录,制定15项以上行业网络数据安全标准规范,贯标试点企业不少于20家;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撑平台基本建成,遴选网络数据安全技术能力创新示范项目不少于30个;基础电信企业和重点互联网企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建立。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完善网络数据安全制度标准 1.强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设计。梳理对标《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建立网络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通报处置、数据对外提供使用报告等制度。部署电信和互联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对标工作,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网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2.完善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推动出台行业《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完善行业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出台行业重要数据识别指南、网络数据安全防护等重点标准,遴选企业开展贯标试点。指导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专项工作组,加快推动网络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二)开展合规性评估和专项治理 3.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出台网络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要点,依托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机制,部署基础电信企业(含专业公司)和重点互联网企业结合重点业务类型和场景,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合规性自评估工作,提升企业网络数据安全风险防范能力。针对物联网、车联网、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重大互联网数据安全问题,及时开展行业评估和跨部门联合评估工作。 4.深化App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持续推进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组织第三方评测机构开展App安全滚动式评测,对在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App及时进行下架和公开曝光。组织开展应用商店安全责任专项部署,督促应用商店落实App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验证、应用程序安全检测、违法违规App下架等责任。创新工作模式,引导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App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探索推动应用商店等明确标识并优先推荐通过认证的App。 5.强化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执法。将企业网络数据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2019年网络信息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基础电信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检查,采取远程测试、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持续开展数据泄露等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事件监测跟踪与执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约谈、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将处罚结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三)强化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6.稳步实施网络数据资源“清单式”管理。开展电信和重点互联网企业网络数据资源调研摸底,依据网络数据重要敏感程度和泄露滥用可能造成的危害,研究形成行业网络数据保护目录,并选取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应用。指导督促试点企业建立内部网络数据清单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目录的网络数据实施重点保护。 7.明确企业网络数据安全职能部门。指导电信和重点互联网企业加强内部网络数据安全组织保障,推动设立或明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承担企业内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协调企业内部各相关主体和环节严格落实操作权限管理、日志记录和安全审计、数据加密、数据脱敏、访问控制、数据容灾备份等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岗位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等培训。 8.强化网络数据对外合作安全管理。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清理数据对外合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管理要求,督促企业定期开展网络数据对外合作业务专项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研究明确利用行业网络数据进行大数据开发应用的数据安全管理要求,督促企业开展合作方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动态评估,充分依托合同约束、信用管理等手段强化合作方管理,切实提升网络数据共享安全管理水平。 9.加强行业网络数据安全应急管理。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指导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重大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报告、调查追责、向社会公告等要求。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明确企业数据安全重要岗位职责要求,强化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安全突发情况。 (四)创新推动网络数据安全技术防护能力建设 10.加强网络数据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加快建设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撑平台,支撑开展行业数据备案管理、事件通报、溯源核查、技术检测和安全认证等工作,提升网络数据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指导企业加大网络数据安全技术投入,加快完善数据防攻击、防窃取、防泄漏、数据备份和恢复等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提升企业网络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11.推动网络数据安全技术创新发展。推动成立大数据安全联盟,打造网络数据安全技术交流、联合攻关和试点应用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数据安全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征集和试点示范项目评选,加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解决方案的支持力度,促进网络数据安全先进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应用推广。制定发布网络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白皮书。 12.加强专业支撑队伍建设。成立行业网络数据安全专家委员会,为网络数据安全政策标准制定、关键技术研究、重大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网络数据安全示范项目评审等提供决策支撑。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开展面向行业的网络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宣贯、技能培训和测试检查。 (五)强化社会监督和宣传交流 13.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依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建立网络数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平台,及时受理用户投诉举报。强化行业自律,指导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基础电信企业、重点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机构等签署网络数据安全自律公约,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努力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14.加强宣传展示和国际交流。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大会、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指导相关单位举办网络数据安全论坛,开展网络数据安全主题宣传日等活动,促进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经验交流,提升全行业数据安全意识。加强数据安全国际交流合作,利用世界互联网大会、中欧数字经济与网络安全会议等,积极开展数据安全管理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9年7月)。部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宣贯部署,向各单位、各企业制定印发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各项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二)重点保障阶段(2019年8-10月)。部组织完成电信和重点互联网企业网络数据资源调研摸底,明确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要点,指导完成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和重点互联网企业重点环节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持续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组织完成对重点企业网络数据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三)长效建设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5月)。总结固化新中国成立70周年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经验,重点围绕关键制度、重点标准、技术手段、示范项目、支撑队伍等方面,加快推进完成重点任务举措,推动建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6-7月)。各单位、各企业梳理总结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工作成效及问题,形成工作总结报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部组织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巩固相关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提升行业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牵头做好专项行动总体部署、推进落实、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属地网络数据安全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照任务清单,坚持问题导向,逐一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人民邮电报社、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等单位要做好相关支撑保障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部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对各单位、各企业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标准要求,健全完善企业网络数据安全合规管理体系,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通报。各单位、各企业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总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效,每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问题和建议报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大力宣传专项行动新进展、新动态及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全行业重视网络数据安全、自觉维护网络数据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07-08来源:信用中国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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